沛县:交通事故中无责一方也需要赔偿吗?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在交通事故中,经交警认定,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大家普遍认为全责一方承担所有的损失,无责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如此,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24年7月,张某驾车追尾在前方等候红绿灯的郭某车辆,该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住院,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的保险公司赔偿了郭某的车辆维修费。张某因受伤导致产生医疗费用,于是张某向郭某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无责赔付时,郭某认为其无责不应该承担责任,故拒不配合。最终,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郭某的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虽然郭某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承保郭某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对于张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故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知道,即便是在全责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无责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偿损失的,这就是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制度。

1、什么是无责赔付?

“无责赔付”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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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责赔付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3、无责赔付的限额是多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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