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请佩戴安全头盔”——这句提醒随处可见,但总有人心存侥幸,觉得“就一小段路,不戴也没事”。可一旦发生事故,没戴头盔这个细节,会不会影响最后的赔偿呢?本文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权威司法观点,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乘坐人无责,但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加重了损害后果,应自担部分民事责任——龚某诉刘某、袁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乘坐人不承担责任,但该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虽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却客观上加重了头部损伤的损害后果,属于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乘坐人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摩托车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但因未正确佩戴头盔导致头部损伤加重死亡,其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喻某诉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各方责任的划分系行政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摩托车搭乘人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但其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显著增加了事故中头部受重伤的风险,客观上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对扩大的损失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相应规定,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3.驾驶机动三轮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许某家属诉仲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工地安全帽不得替代安全头盔使用,驾驶机动三轮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应认定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自担部分责任,适当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4.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即使无责任,但未佩戴头盔对造成头部严重损伤的后果有直接影响,明显加重了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王某诉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因过错其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即使无责任,未佩戴头盔对造成头部严重损伤的后果有直接影响,明显加重了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沛县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沛县民事诉讼律师、沛县交通事故纠纷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5.交通事故中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瞿某诉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中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6.交通事故受害人未佩戴头盔造成颅脑损伤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张某近亲属诉龚某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颅损伤而死亡,其未戴头盔与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7.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颅脑损伤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李某诉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颅脑损伤的,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8.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头盔致使伤情加重,存在过错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花某诉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未佩戴头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虽与事故的发生无关,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却与伤情具有因果关系,其加重自身伤情的,应认定具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法律问题请添加饶健律师微信咨询
饶健律师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