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明知同饮者醉酒仍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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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4月6日晚,李某、周某共同宴请刘某。周某开着自己的车接着李某一同前往酒店,李某购买烟酒。席间三人均饮用白酒。22时16分许,周某驾车载着李某返程,途中换成李某驾驶车辆。当晚23时29分许,李某驾车将周某送回家后返回自己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观察不当,操作不规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在李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6mg/100mL。李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因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于自己身体状况、酒量及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有清楚认知,应避免酒后从事危险性较高的活动。李某明知自己醉酒,且无驾驶资格,却驾驶他人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造成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周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和涉案车辆的使用人,明知李某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不但不进行劝阻,反而让其驾驶车辆,并且对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致使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醉酒不能成为周某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其所执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鉴于李某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周某存在对李某劝酒、灌酒的行为。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元。被告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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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若共同饮酒人进入醉酒等危险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及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本案中,周某、李某为了共同利益请刘某吃饭并共同饮酒,周某明知李某醉酒仍同意由其驾驶涉案车辆送其回家,并由李某自行驾车回家。周某乘坐醉酒状态的李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回家,未采取照顾、救护、通知、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的李某免受伤害,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开车不喝酒”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负责。醉酒驾驶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更可能付出无法挽回的生命代价。同时,发现朋友醉酒后想要开车,应及时劝阻、拒绝出借车辆、主动帮忙叫代驾,才是真正的关心和义气。同席饮酒,彼此之间更应提醒适量饮酒、劝阻酒后驾车、照顾醉酒同伴,这些都不是“多管闲事”,而是法律和情理共同要求的应尽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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