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公司注销后劳动者该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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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章某于2016年9月入职某某商务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经协商一致,章某与某某商务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终止,公司向他支付11875元作为离职补偿金。然而,协议签订后,章某迟迟未能收到这笔钱款,一查才发现,某某商务公司已注销。某某商务公司的两位股东分别是赵某和某某科技公司。而某某科技公司随后也被注销,某某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某某网络公司。面对公司“层层注销”的复杂局面,章某将某某商务公司的股东赵某以及上层股东某某网络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离职补偿金11875元,支付误工费和交通费1000元。

庭审中,赵某辩称,因此前其被羁押,对案涉情况不了解,如情况属实,同意支付上述钱款。某某网络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章某与某某商务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某某网络公司不参与某某商务公司的经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章某提供的《劳动合同》《离职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他与某某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公司承诺支付11875元离职补偿金的事实。某某商务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注销后,这笔债务应由谁承担。法院指出,某某商务公司已被注销,其股东赵某和某某科技公司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存续期间的未结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某某科技公司也已注销,其唯一股东某某网络公司,同样应对某某科技公司的相关债务负责。某某网络公司辩称自己未参与某某商务公司经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某、某某网络公司共同向章某支付补偿款1187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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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债务,在解散公司前不进行合法清算直接注销。公司注销后,如其未经合法清算,劳动者可依法起诉公司的股东(即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某商务公司和其股东某某科技公司先后注销,但他们对章利的债务并未消灭。章某选择起诉尚存的法律主体——自然人股东赵某和“上层”股东某某网络公司,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法律路径。在此提醒劳动者:找准维权对象,当用人单位未经合法清算便注销时,劳动者可以将其股东作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切莫因为公司“没了”就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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