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离职补偿协议未盖公司章仅盖人事章,公司不认,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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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庞某与公司于2025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2025年9月17日,庞某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30日解除,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结;

双方确认最终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8377.73元,该费用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对价补偿;庞某不再因为原劳动关系的履行、变更、解除,向公司要求支付除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补偿金、赔偿金。该协议上公司在落款处加盖了人事行政章,庞某在落款处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此后,公司未按约向庞某支付该补偿款。庞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庞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补偿款。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仅加盖“人事行政章”而未加盖公司公章,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仅加盖用人单位“人事行政章”而未加盖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且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审判决:人事部门签署解除协议属职权范围,仅盖人事行政章的协议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庞某与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30日解除,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庞某补偿款18377.73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抗辩称案涉《解除劳动协议书》只加盖了人事行政章,此章由行政人员保管,无需申请批准均可用印,故协议无效。

人事部门作为用人单位内部负责处理劳动关系、员工管理等事务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包含了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事宜。公司的人事部门与庞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协议,属于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履职行为。

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曾明确告知庞某,人事部门的印章不能用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该协议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公司并未向庞某说明其对人事部门的盖章权限进行了明确限制。在该情况下,庞某作为劳动者,有充分理由相信人事部门有权代表公司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故公司的辩驳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庞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庞某支付补偿款18377.73元。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庞某经济补偿款18377.73元。

提起上诉:人事行政章无权对外签订补偿协议,内部用章不规范且未反映公司真实意志

公司上诉主张:案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用章不规范,依法应属无效或可撤销。该协议书仅加盖了“人事行政章”,该印章依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仅用于一般内部人事流程手续,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协议。

二审判决:人事部门用印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内部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劳动者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解除劳动协议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公司的人事部门以公司名义与庞某签订案涉《解除劳动协议书》的行为,属于人事部门的职权范围,原判认定该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原判未采纳公司以该《解除劳动协议书》未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其不发生效力、而提出无须支付该协议款项的主张,并无不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沛县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沛县劳动仲裁律师、沛县劳动争议律师、沛县工伤纠纷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实务要点】

1. 部门印章对外签署协议的效力认定

在民商事实务中,原则上唯有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外具有完整的订立合同效力,部门章(如人事章、行政章)通常仅限于内部行政管理。但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从属性与专业分工特征,人事部门负责人力资源的招录、离职管理及劳动合同签订等,属于其法定与常规职权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离职事务时以公司名义签署协议并加盖人事专用章,构成职务代理行为,内部管理瑕疵不得对抗善意劳动者。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在签署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欺诈,或者用人单位曾以明确、公示的方式向劳动者告知过“人事章严禁用于签订补偿协议且必须加盖公章”的事实,否则法院均会基于外观主义和信赖利益保护,认定协议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内部印章管控不严的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 离职协议实务操作合规指引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要防范下属部门或个别人事专员擅自承诺高额补偿,应在《员工手册》或离职审批流中明确约定“解除协议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方生效”,并对印章使用权限进行书面公示;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签署解除协议、补偿协议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文件时,应尽量要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仅能加盖人事行政章,应保留人事部门人员的身份证明、沟通记录等辅助证据,以防企业事后恶意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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