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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曾某于2013年5月31日入职某食品有 限公司。公司《员工手册》(A/1版)第85页规定:员工第一次犯丙类违纪行为,受记大过处分时,记录相应的“违纪点数”50点。年度内每再受到记大过处分一次,“违纪点数”增加50点。员工年度内累计记违纪点数80点或两年内累计违纪点数120点,按严重违纪给予解雇处理。第95页规定“连续旷工半天以上2天以内者”,属于丙类违纪行为。该手册已于2015年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并经工会协商通过,曾某于2016年4月28日在《员工手册递交确认及对条款的理解声明》上签名确认。
2024年3月20日,曾某上班时间为6:00-14:00,缺勤4小时40分钟。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给予曾某记大过处分(记违纪点数50点),曾某签名确认。2024年7月31日,曾某上班时间为8:30-17:30,缺勤1天。公司再次依据《员工手册》给予曾某记大过处分(记违纪点数50点)。
2024年8月13日,公司作出《关于给予曾某无偿解雇处分的决定》,认定曾某2024年累计违纪点数已达100点,根据《员工手册》第85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曾某无偿解雇处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在该决定上加具意见同意并加盖印章。
曾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认定,公司以违纪点数达到100点(50点+50点)作出解雇处理,实为加重违纪责任、扩大违纪结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0936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依据“违纪点数累计达100点”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一审判决: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在2024年3月20日旷工4小时40分和7月31日旷工1天,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两次对曾某各作出违纪点数50点处分,并以一年内第二次记大过处分累计违纪点数100点,按严重违纪给予无偿解雇处理。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曾某于2016年4月28日签字确认,该手册对其具有约束力。公司解除案涉劳动合同已事前通知工会,故公司在曾某旷工行为所累计的违纪点数达100点时依据该《员工手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法有据。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支付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0936元。
提起上诉:违纪点数累计制度显失公平且解雇程序违法,请求改判支付赔偿金
曾某上诉称:《员工手册》未经针对具体条款的民主协商;两次短时旷工不应升级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将轻微违纪通过点数累加升级规避了法律对解雇权的限制,违反比例原则;且工会意见属于事后补正,程序违法。
公司答辩称:《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且曾某签名确认;曾某作为司炉特种岗位人员,两次旷工性质恶劣,存在安全隐患;违纪点数累计属于渐进式管理,解雇合法合理且经工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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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曾某两次旷工行为均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守考勤制度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受处理,劳动者违规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员工手册》系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征求意见,曾某亦在《员工手册递交确认及对条款的理解声明》上进行签字确认,该《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公司管理的依据。
曾某在2024年3月20日旷工4小时40分和7月31日旷工1天的行为均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曾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两次对曾某各作出违纪点数50点处分,在通知该公司工会后,以一年内第二次记大过处分累计违纪点数100点,按严重违纪给予曾某无偿解雇处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一、“违纪积分制/违纪点数解雇”的合法性边界
本案中,仲裁委与一二审法院对“违纪点数累计解雇”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仲裁委认为将两次轻微违纪(累计旷工不足1.5天)通过记分叠加为“严重违纪”属于扩大违纪结果、加重责任;而法院则全盘认可规章制度对违纪点数的累加效力。
司法实践中,“违纪积分解雇”并非万无一失。用人单位将轻微违纪行为通过简单的积分相加升级为解雇条件,容易触碰法律比例原则。本案用人单位之所以能够胜诉,满足了四个条件:①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且有书面公示;②员工逐字签署了理解与遵照声明;③处分具有渐进性,每次扣分均下发了正式处分通知单并由员工签字;④员工属于特种作业(司炉工)岗,岗位本身对勤勉履职与安全生产有更高的特殊要求。
二、用人单位设计“违纪积分管理制度”注意事项
1. 防止“微小违纪无限累加”。不能将极其微小的违纪简单累加,必须对进入积分体系的违纪行为划分门槛(本案系“连续旷工半天以上”的丙类违纪才计50点);2. 设置合理的清零与周期机制。明确积分计算周期(如年度内清零),避免跨年度无限期追溯劳动者历史轻微过错;3. 保留全流程管理留痕。每次记分均需形成书面事件记录表、处分决定书,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或依法送达,切忌在解雇时才一次性“总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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