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们注意:这种情况即便投保也不理赔!

很多车主认为,购买了车险以后,就可以万事大吉,但保险真的是万能的吗?

各位车主必须知道有一种情形,即便投保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理赔!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2019年6月9日19时58分许,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谢某受伤及三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被民警查获到队接受调查。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0万元并不计免赔。张某诉称其已向两受害人赔偿,因保险公司拒绝向其赔偿,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查,事故发生后,张某与刘某、谢某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刘某、谢某车辆损失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各为140000元、195103.90元。刘某、谢某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抢救费分别为186976.04元、223280.36元,该费用已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范围内向二人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已向张某发出追偿通知,张某尚未支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就抢救费用承担垫付义务,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谢某的抢救费用已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范围内垫付,张某作为侵权人主张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对驾驶人饮酒驾驶情况下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情形进行了约定,并以字体加粗、加下划线的方式作出提示。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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