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男子与女主播暧昧豪气打赏,其妻子有权追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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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贾某某通过抖音平台认识主播甄某某,并为其直播打赏。2024年8月22日,双方通过抖音私信聊天,2024年9月双方添加微信好友,此后一直保持着频繁的联系、聊天记录措辞暧昧,贾某某除了观看甄某某的直播外,还经常与甄某某进行微信语音聊天、视频聊天。

微信聊天中甄某某明确告知贾某某其已离婚,贾某某明确提到其已婚已育,夫妻关系不睦,但并未离婚。甄某某多次指导贾英俊在抖音平台对其打赏。2025年,贾某某配偶发现贾某某多笔款项支出不明,从聊天记录中看出甄某某以规划见面、暗示恋爱让贾某某通过抖音打赏、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支付款项合计 27万余元。

贾某某配偶认为贾某某私自处分夫妻婚内财产,且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向法院起诉要求甄某某退回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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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2026年6月,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观众、主播分别通过直播平台自主注册和签约,成为其用户和直播服务提供方。直播平台作为一种网络消费运营平台,将直播服务作为其向观众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观众可根据个人喜好自主选择观看特定主播内容,三者之间形成特定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中,贾某某通过抖音平台向甄某某打赏,形式上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双方之间后续通过抖音私信、微信聊天互动、打赏行为已经明显超越了平台主播与平台用户之间的关系界限。贾某某并非单纯基于对甄某某直播表演即兴支付对价,而是基于两人私下暧昧关系,两人依托抖音平台打赏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此外,甄某某与贾某某分别有家庭,甄某某明知贾某某已婚已育,且自己并未离婚的情况下,谎称自己离异,在聊天中与贾某某保持暧昧关系,引导贾某某在直播间为其打赏。贾某某的打赏并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为了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所支出,打赏数额和频率也超出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该行为损害了贾某某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知情权和其应享有的财产权益,且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贾某某对甄某某的赠与无效,甄某某对接受的赠与负有返还义务。

综合考虑甄某某、贾某某过错程度、打赏价值、平台与主播结算规则等因素,酌定甄美丽对打赏承担50%的返还责任。法院判决:甄某某向贾某某配偶返还13余万元。

本院判决后,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认为甄某某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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