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的程序

伤残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律师建议:

申请伤残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不能瞎编乱造作虚假提供虚假材料。

2.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伤残鉴定。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若有更改将直接导致鉴定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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