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出售的婚内房产,配偶能否要回?

2021年3月,甲通过中间人介绍,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从丙处全款购买案涉房屋。合同签订后,甲向丙付清房款,双方完成了过户登记。后丙的妻子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乙、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产权登记在丙名下,丙未向甲释明房屋系其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只要求丙一人签字,并未要求提供结婚证或其配偶到场签字,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专业的登记机构尚不能完全区分真实所有权,甲作为普通购房者,对房屋真实所有权情况的注意义务不应苛责。现甲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完成了过户登记。因此,本案应适用善意取得,遂驳回了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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