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离婚登记流程

“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离婚登记流程

2021年1月1月《民法典》施行后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为:

  1.夫妻双方带好离婚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办理材料:1、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自愿离婚协议书;5、各自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材料:1、上海居民: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居民有效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有效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3、华侨、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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