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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死亡”比较容易理解,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中的“48小时”从何时起算会直接影响能否视同工伤。是发病时间还是送医院时间抑或在医院挂号时间?
为了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沛县大风歌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争议诉讼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也均按该意见进行裁判,下面列举一些典型案例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根据王某某的住院病历记载,其于2012年9月16日晚突发疾病被送至定西市人民医院抢救,9月17日0时10分收治入院被初步诊断为“1.高血压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2012年9月17日0时10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行申75号:“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冀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10时25分被送到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诊断为脑出血。2017年11月19日11时55分经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行申705号:“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刘某乙于2023年10月26日13时14分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初次诊断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15:47,于2023年10月30日13:36经抢救无效死亡,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到抢救无效死亡已远超48小时,故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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