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杰出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在居民小区内驾车行驶,尤其是老旧小区,因道路较窄、车位拥挤,剐蹭事故时有发生。若出现此类事故,驾驶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径行离开,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4日,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北京某居民小区内由南向东右转行驶,车辆右侧与静止停放(车头朝西)的孟某车辆右前部相刮撞,造成李某车辆右侧与孟某车辆右前部损坏,无人受伤。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亦未联系孟某即驶离现场。4月6日,孟某报警称其车辆被剐蹭。交警部门调取小区监控核查后,认定李某全责,孟某无责,并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李某认为事发地点为居民小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查,涉案事故发生的居民小区,属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亦未主动联系孟某协商处理,而是自行离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该规定强调了“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道路”的公共性,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行对象的不特定性。因此,居民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通行。
本案事故发生的居民小区,虽然相对封闭,但社会车辆无需经过小区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许可,仅需缴费即可进出小区,故该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综上,法院对于李某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任何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践中,很多居民小区内部道路狭窄、车位紧张,驾驶车辆过程中难免发生剐蹭、碰撞等事故,我们需要对此类事故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以看出,法律所规定的“道路”本质特征即为“公共性”。
其次,法律未直接规定“居民小区内部道路”是否属于“道路”,根据相关立法精神,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三个因素作出判断:一是小区是否属于封闭小区;二是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三是小区内发生的事故是否会危害不特定多数对象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益。
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主任、交通事故诉讼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最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即使事发地点属于封闭小区,交警部门接警后同样会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责任方,剐蹭事故后擅自驶离现场的行为人,仍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律师提示:
居民小区内驾驶机动车发生剐蹭、碰撞等事故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认知,切莫因事发地点在小区内、涉事双方多为邻里,便心存侥幸擅自驶离现场,相关行为可能构成肇事逃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若事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或者与对方车主取得联系,通过自行协商、交警部门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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