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离婚后原配偶可诉赔偿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穆先生起诉至法院称,自己与白女士原为夫妻关系,白女士婚内生育一子,后其带儿子就医时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自己养育白女士与他人的儿子7年,造成经济损失28万元,同时精神上也遭受极大伤害。因此,穆先生请求法院判决白女士给付子女抚养费28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白女士称,自己确实出轨了,但不能证明孩子不是穆先生的,不同意穆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穆先生与白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白女士于婚内生育一子。后穆先生与白女士于2020年调解离婚。

庭审中,白女士申请对穆先生与儿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白女士以没有时间等理由未配合进行鉴定。同时,白女士认可验血的结果,孩子的血型与穆先生血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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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穆先生怀疑儿子非亲生,起诉至法院;白女士申请亲子鉴定后,又未配合进行鉴定。法院根据白女士承认出轨,并推定穆先生与孩子之间无血缘关系。穆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白女士之子当成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要求白女士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女士对穆先生不忠实并生育子女,给穆先生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穆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白女士给付穆先生抚养儿子的抚养费13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应相互忠实、相互关爱,遵守相互负有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也使对方遭受身体上、精神上的双重伤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规定系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被损害权利的救济和精神上的补偿,以及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一方婚内出轨并育有他人子女的行为,对离婚有重大过错,也对夫妻另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无过错一方主张精神赔偿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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