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992号民事裁定书]
王某因与××进出口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在2014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拖欠的工资138792元和违反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133009元,合计271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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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在起诉状中带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本院要求修改起诉状,原告未在补正期限内对起诉状进行修改,故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同时,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也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就相同诉争事由再次诉至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的诉权已丧失。此外,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其诉权,逾期则失去其诉权。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15天的诉讼期限。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就相同请求再次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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