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订婚后没领证但同居多年,彩礼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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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神某甲与宋某甲于2018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在租房同居约一年。2020年初,双方因工作安排分处异地,但仍共同经营神某甲父母名下的民宿,宋某甲负责线上运营及日常管理,双方银行账户之间保持频繁的资金往来。2021年5月4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神某甲家庭向宋某甲家庭支付彩礼20万元及三金,宋某甲家庭随即以彩礼款购置汽车一辆作为嫁妆。2021年7月,双方在两地分别举办婚宴,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7月,神某甲出具《保证书》,承诺尽快完成购房计划并与宋某甲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神某甲长期无稳定收入,其父母亦于2024年初收回民宿经营权,并于2024年3月至5月间每月向宋某甲转账1万元,备注“生活费”。双方最终感情破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神某甲及其父母神某乙、江某起诉要求宋某甲、宋某乙、何某连带返还彩礼20万元、三金15000元、婚宴费57607.5元、转账差额606038.75元及民宿收益24248.48元,合计932894.73元。宋某甲一方则提出反诉,要求神某甲方返还共同投资亏损、虚拟货币亏损及共同生活开销合计231084.87元。其中,2019年神某甲向宋某甲转账18.7万元,宋某甲随即将款项转出至多家案外公司,双方均主张对方应对该笔投资亏损负责。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宋某甲、宋某乙、何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神某甲、神某乙、江某返还彩礼8万元;二、宋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神某甲、神某乙、江某返还三金价款1万元;三、驳回神某甲、神某乙、江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宋某甲、宋某乙、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一审酌定返还彩礼及三金的金额是否恰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具体到本案中,第一,双方虽然最终未有办理婚姻登记,但于2018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在形成了持续、稳定的同居状态,该状态一直延续到2020年2月;2020年2月后,因工作安排等客观原因,双方分处于不同城市居住生活,客观上未再恢复持续、稳定的同居状态。综合全案证据,特别是神某甲父母将民宿交由神某甲与宋某甲共同经营、双方均有收取民宿款项与支出经营开支、双方银行卡频繁转入转出、神某甲父母收回民宿后向宋某甲支付生活费等事实足以证实,双方异地期间的交往模式仍保持着高频次、固定性的共同生活状态,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并未因异地而产生本质性中断。因此,神某甲上诉主张双方未有共同生活显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应当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用途、婚约解除原因及过错程度等各种因素予以适当返还而不是全部返还。本案中,双方从确定恋爱关系、共同生活到感情破裂持续近六年时间,已举行订婚仪式及两地婚宴,彩礼部分已转化为车辆等共同生活资产,且宋某甲对婚约解除无明显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神某甲、神某乙、江某支付20万元彩礼以及“三金”的事实基础上,酌情判令宋某甲返还9万元,既体现了对未登记结婚事实的法律评价,也兼顾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实际消耗及公平原则,裁量幅度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认可。神某甲、神某乙、江某该项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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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转账差额、民宿收益、生活费、投资亏损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具有复杂性,包含共同消费、情感赠与、经营分配等多种性质。对于双方转账中备注“520”“1314”或附有爱意备注的款项,依据生活常理及公序良俗,应认定为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赠与完成后财产权利即发生转移,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对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开销,因已实际消耗或转化为共同生活的收益,神某甲仅以转账差额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第二,案涉民宿虽由神某甲父母提供房屋,但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因双方共同经营,各自均有为民宿经营而投入成本,双方未有实际结算该民宿净利润情况,亦非以婚约为目的的赠与,故双方就该民宿经营结算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第三,神某甲父母在收回民宿经营权后向宋某甲转账且明确备注为“生活费”,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第四,对于被网络诈骗的18.7万元,现有证据显示神某甲对投资决策知情并参与,且宋某甲作为受托操作方,已经完成对外投资的行为,在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因外部诈骗或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神某甲、神某乙、江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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