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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亏本关门,他主动起诉出租方
2023年5月,怀揣创业梦想的小马(化名),承租了一间约63平方米的商铺,打算开店创业。他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五年期商铺租赁合同,租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5日止。约定年租金24547元,签约时小马一次性付清首年全年租金,并交了3000元履约保证金。
2023年6月底,小马的店铺正式开业。但经营现实远不及预期:商圈客流量稀少、门店生意冷清,月月亏损。小马勉强支撑至2024年4月,实在无力维系经营,只能停业歇业并清空商铺。自2024年6月15日起,他便不再缴纳后续租金。2025年7月7日,小马将商铺钥匙交还物业公司,明确提出不再续租。次日,他主动结清了所欠水费及物业服务费。
但双方就租金问题产生重大分歧:2024年6月至2026年6月两年租金合计49094元。物业公司认为,小马单方提前退租已构成违约,应当足额付清欠缴租金;小马则认为自身经营已严重亏损,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无奈之下,小马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25年7月7日解除,并要求物业公司退还3000元保证金。
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但违约责任不能免
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涉案租赁合同于2025年7月7日解除;小马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共计6136.74元;驳回小马要求退还3000元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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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说法
1.签了合同就不能随便“反悔”
小马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既然签了字,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经营亏损,既不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洪水),也不属于“情势变更”(比如政策突变导致整个行业没法干了)。因此,经营者不能仅以生意亏损为由,要求无条件单方解约。本案中小马自行停业、拒付租金、单方终止履约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
2.合同陷入“僵局”,法院如何“解局”?
法律倡导严守契约,但本案存在现实履行困境:小马已明确不再经营、商铺长期空置,物业公司即便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无法强制小马进场经营。这就形成了法律上所说的“合同僵局”——一方不想继续,另一方要求必须继续,可合同实际已经无法履行。
若法院强行判令合同履行至期满,只会造成商铺长期闲置、社会资源浪费,同时让承租方债务持续累积,滋生更多矛盾纠纷。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本着化解僵局、减少资源浪费、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判决支持合同解除。此举并非纵容违约,而是在契约精神与公平效率之间,作出兼顾情理与法理的务实处理。
3.违约必须担责,不能“一走了之”
支持解除合同,绝不意味着违约方可以“零成本”走人。本案中,法院在判令解除合同的同时,明确由小马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支付三个月租金共计6136.74元作为违约金,同时依据合同约定不予退还3000元履约保证金。上述赔偿足以弥补物业公司因突发退租造成的商铺空置损失、重新招租成本,切实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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