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离婚后以失业等为理由,拖欠并且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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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8月,窦某与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女儿小窦由母亲唐某抚养,父亲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然而,调解书生效后,窦某却从未按约支付过抚养费。

直至2025年1月,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累计欠付抚养费已达21000元。此时,窦某主动提起诉讼,以其失业等理由要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500元,并调低唐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抚养费。同时,将支付年限从“至独立生活时止”改为“至18周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窦某2023年离职后可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目前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可通过再就业获得收入;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济状况发生实质性、持续性恶化,以致无力承担每月1500元抚养费。窦某自离婚后至今不仅未支付抚养费,亦未支付过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1.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自己的工作与收入应有充分认知,现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变更,需证明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持续性的恶化,且非其主观原因所致。而本案中,窦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小窦19岁才高中毕业,18岁之后仍需要父母支付学杂费,生活费等,窦某诉请变更抚养截止时间到18岁,违反了调解协议,不符合小窦的实际需要,且不利于保护小窦的合法权益,于法无据,不予支持。3.对于唐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抚养费,窦某要求调低执行金额的诉求属于执行程序处理范畴,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窦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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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例如:1. 支付方长期患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标准给付;2. 因重大客观变故收入显著、持续减少,经努力仍无法维持原给付能力;3. 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4. 有其他正当、充分、客观的困难情形,导致履行原义务显失公平。同时,主张降低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失业证明、收入证明、病历、劳动能力鉴定等充分证据,证明困难具有长期性、根本性,而非短期波动或主观上的“觉得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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