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沛县律师网创始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970号民事判决书]
马某于2010年3月1日入职能源公司,岗位为商务经理,月薪9000元。2017年5月17日,能源公司向马某发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是:因您于2017年5月16日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资料,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管理层批准,依法与您终止劳动关系。现特此通知,原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解除,请您于2017年5月19日之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工作交接。请您立即删除在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公司信息,对于您泄露公司资料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马某收到了解除通知,对解除理由不认可。关于解除理由,能源公司称2017年5月16日马某在朋友圈中发布公司领导给员工的内部邮件截图及员工激励计划讲话内容截图,能源公司认为上述内容泄露了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公司称5月17日中午就马某的微信朋友圈进行了公证并提供了微信公证书。马某认可发布微信的事实,但称5月17日下午就已经删除。关于解除依据,能源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及《保密协议》:“保密信息……有关公司之业务状况、人员、运营和资产等方面的信息。保密义务……员工不得使任何第三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公司保密信息……员工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从事不利于公司的行为……若员工违反本协议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有权制止,并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大小情况,依据公司规定给予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能源公司称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属于内部信息、保密信息,马某不应泄露。马某发布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的信息,并且让公司客户知道,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降低了外部对公司的评价。马某认可《员工手册》和《保密协议》,但主张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公司激励计划是截图,附件并不能打开,况且激励计划的讲话内容是公司在年会上发布的,并不属于秘密信息。能源公司并未就马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提供证据证明。马某提供了邮件、工资打卡明细、公司年会视频及公司在内网发布的员工激励计划,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提成、绩效奖金等事实,自己只是通过吐槽反映公司拖欠的事实。能源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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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马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项目提成、激励奖、电话费、未休年假工资、绩效奖金。2017年9月13日,该委裁决:一、能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5000元;二、能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某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413.79元;三、驳回马某的其他申请请求。能源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表达的自由,但是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劳动关系一般原则的限制,也就是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尤其是劳动者在发表涉及公司事务的言论时,应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马某在公司发出薪资减发通知后,先是发表了“寒心、我的心路历程”的评论,此后又在朋友圈发布了公司激励计划讲话截图、公司内部薪资减发通知截图,马某称上述朋友圈的内容仅是一种私人情绪的感性记录,朋友圈人数有限,并未产生公开影响。但是马某将涉及公司内部事务的信息发布至朋友圈后,引起了他人的评论,确实造成了公司内部经营信息和商业信息的传播和泄露。不论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马某作为一名员工均不应该将公司内部信息随意发布至社交媒体。这么做显然有违员工忠实义务,属于对欠薪行为的一种过激表达。
那么对于员工的过错行为给予什么样的处罚,需要遵循比例原则,也就是劳动者的过错行为与用人单位的处罚手段之间程度上要相当。本案中,无论是根据单位的《员工手册》还是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均要求根据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大小来给予员工警告、调岗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马某发布的信息虽然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公司并未证明马某一事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况且马某事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不妥,也及时删除了上述信息,消除了影响。即使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也应先给予警告处分或调岗,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能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欠妥,应依法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双方认可马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结合马某的工作年限核算,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予以确认。关于仲裁裁决的2016年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元,双方认可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能源公司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能源公司支付马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元。能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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