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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了,婚也离了,以为从此一别两宽。结果前妻突然拿出一项“新”财产要求分割——婚姻期间积累的20余万元公积金!这笔钱到底该不该分?
近日,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女方在协议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公积金,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引发热议:夫妻共同财产,为何“漏分”了就不能再要?
一、案情回顾
男女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长达15年,并育有一女。2024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房产(赠与女儿)、车辆、40万元共同债务等做出了明确约定。
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2019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高达20余万元。女方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遂起诉要求分割一半。
男方则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房产赠与,并重新分割其他财产。
二、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男方公积金确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综合考量男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等因素,判决将价值70万元的房产、车辆、货物等主要财产归女方所有,20万公积金归男方所有,债务也进行了相应划分。
女方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要求平分公积金。
二审逆转:
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关键认定:
1. 双方口头约定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查明,双方离婚协议中,不仅没提男方公积金,也没提女方名下的文具店、托管班等三个经济实体。双方都对这些共同财产“视而不见”,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这种“交换式”放弃在离婚谈判中很常见,男方“口头约定互不主张”的解释具有高度盖然性。
2. 15年共同生活,对公积金理应“明知”
最关键的一点:双方共同生活长达15年,女方本人也经商多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当知道丈夫有公积金。
既然《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且未提公积金,那就视为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该部分财产的处理达成了一种默认的共识。
在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前提下,这20万公积金不应属于离婚时漏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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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
驳回女方要求分割公积金的诉讼请求;驳回男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反诉请求。离婚协议恢复原有效力。
三、提醒 & 建议
1. 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是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为什么本案公积金没分?
不是因为“漏分”了就不能分,而是因为法院认定“不存在漏分”。法院通过“双方都有实体店未分割”等事实,推断出双方存在互不主张对方名下资产的“默示合意”。
3. 什么情况下“漏分”了还能要回来?
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发现后有权起诉要求分割。但必须证明:
- 确实存在漏分事实;
- 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
- 或者协议本身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建议:
- 协议要写“明”: 务必把房产、车辆、存款、理财、公积金、股权等全部列明归属。加一句“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兜底条款。
- 切勿想当然: 不要以为“口头约定”有效,书面签字才是最保险的。
- 专业事找专业人: 离婚涉及利益重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协议,避免因“疏忽”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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