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夫妻一方为子女婚事大额举债,离婚时这笔债到底该谁还?今天这个案例可能会让很多父母重新思考:为成年子女操办婚事的借款,在法律上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当亲情遇上法律,法院会如何权衡?
一.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王先生结婚二十多年,因感情破裂已分居两年多。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债务分割上产生重大分歧。王先生主张其在分居期间为儿子订婚、结婚及支付彩礼等事宜,向父母、外甥及银行借款数笔,认为这些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则坚决反对,表示借款未经其同意,儿子早已成年,婚事开支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必要范畴,拒绝共同承担这些债务。
二.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符合三个核心要件:
第一,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或达成借款合意;
第二,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即便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王先生的借款系其单方行为,张女士既未参与决策,事后也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缺乏共同意思表示。更重要的是,双方婚生子已成年,父母对其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为其订婚、结婚所支出的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必要开支存在本质区别。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单方为操办成年儿子婚事所借的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构成要件,属于其个人债务,张女士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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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建议
基于这个典型案例,我为大家提供以下几点法律建议。
第一,夫妻一方为成年子女婚事借款时,如果希望成为共同债务,务必取得配偶的明确同意,最好通过共同签字或书面确认的方式留下证据。
第二,区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情谊消费的界限,子女婚事开支属于后者,通常不被认定为必要家庭支出。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大额举债要保持谨慎,如确需借款,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四,如果遇到配偶单方举债的情况,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表明立场,避免被认定为事后追认。
最后,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子女婚事资助问题时提前沟通,既要体现父母的情分,也要遵守法律的界限,避免因资金问题引发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
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法律在保护婚姻共同体利益的同时,也注重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值得尊重,但这种关爱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如果你在婚姻债务问题上遇到类似困扰,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妥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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