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在亮黄闪灯的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开车时通过,黄闪灯、没有指示标志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近日,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6日,毛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某国道与某A段公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驾驶小型轿车沿某B段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彭某相撞。事故导致毛某,彭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案发时,该路段交通信号灯为黄闪状态。

毛某和彭某分别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A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向毛某支付车辆损失11万余元后,依法在该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毛某对彭某及B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

由于事故后毛某未及时报警,交通事故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遂于2021年4月29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涉案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建议双方就损害赔偿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A保险公司将彭某、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求二者支付理赔款1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毛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事故双方责任无法划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毛某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在调整为仅黄闪状态的交通信号灯提示的湿滑路段行驶过程中,未能减速慢行并及时避让右方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让右原则”。综上,毛某应在该案涉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70%)。同时,彭某在行驶过该黄闪状态提示的湿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车况,减速慢行,应承担次要责任(30%)。综上,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支付3万余元,驳回A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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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让右原则”得以确立。这一规定在保护驾驶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法定通行原则,“让右原则”促使驾驶员主动关注路口状况,培养“礼让先行”的驾驶习惯,推动形成文明出行的交通文化,从根本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协助交警完成各项检测工作,查清事故成因,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为避免悲剧发生,无论是左车还是右车,通过交叉路口时都应仔细观察,减速通行。多一分谨慎,就少一分危险,遵守规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

知识延伸:

1、让右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让右原则仅适用于既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又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段且两车交叉方向直行的情况。

2.确立“让右原则”的原因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视野因素。由于国内机动车驾驶位在左侧,对左车的驾驶人而言,其离车辆右侧“A柱”更远,右侧视野盲区相对较小,更容易发现右侧来车。而右车的驾驶人视野范围受车辆左侧“A柱”的遮挡,其左侧视野盲区相对较大,难以及时发现左侧来车。因此,左车在视野上具有优势,理当承担更多观察和避让责任。二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当两车在路口交汇时,左车车头正对右方来车的驾驶室位置,直接威胁驾驶员生命安全。右车车头则朝向左车的副驾驶位,一般而言,副驾驶位坐人的概率较低,造成人员伤亡的概率较小。因此左车让右车先行,一定程度上能降低人员伤亡的概率。

3.其他让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驾驶人还应当遵循以下关于“让行”的规定:

(1)准备进入环岛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2)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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