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到离家出走的妻子,他雇请私家侦探定位,然后竟杀死了妻子

2022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一件案例与个人信息有关,说来还挺恶劣的,有必要写出来提醒一下。

2020年12月,闵某因家庭矛盾,导致妻子离家出走。因妻子没有音信,为找回妻子,闵某想到了“私家侦探”。

闵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陈某。

2020年,陈某决定从事“私家侦探”活动,后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找人、查人,并注册了昵称为“专业商务调查”的微信号承揽业务。

一方有业务需求,一方有能力提供服务,于是双方一拍即合。

陈某让闵某将其妻子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提供给他。

陈某于2021年1月、3月将郭某的手机号码交给他人(网络用名,正在进一步侦查确认),由该人获得郭某的手机定位后反馈给陈某。

为了确保定位准确,陈某则伙同于某等人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采取蹲点守候的方式,确认了郭某的具体位置,并向闵某提供。

新闻中没有说明,找到郭某后,这对夫妻是怎么协商的,但从后面的新闻看,估计是双方没有谈好。

2021年6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要求帮助寻找其妻子,看来,妻子又离家出走了。

6月17日,陈某又采取上述方法获得了郭某的手机定位信息、快递地址信息。

6月18日,陈某与于某等三人驾车到达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与闵某一起蹲点守候到6月23日。

看到郭某出现后,陈某等三人驾车离开。

但惨剧发生了:当日13时左右,闵某将郭某杀害。

后经查实,闵某先后支付陈某39500元。陈某分给于某9000元、分给陈某乙6000元。

为了这39500元,这3人可能做梦也想不到,这最终竟然让一个妇女殒命,让人真是心痛。

这样的钱,不用说几万元,就是几十万元也不该赚啊!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于某三人虽然不能认定为闵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8月5日,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3人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三人作出批捕决定。批捕后,检察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梳理闵某给陈某的转账证据,继续查找其他犯罪嫌疑人。

2021年12月25日,柳林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这个案例说明:行踪轨迹信息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的具体位置,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犯罪分子通过窃取、非法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谋取不法利益,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生活中,有关掌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快递地址、手机号码、定位信息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行踪轨迹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施前述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官方没有披露郭某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的,但我一直认为,这几年,由于大量的全民核酸、轨迹、信息等都与手机对接,而且信息被诸多部门甚至村居人员都掌握,要知道一个人的居住信息并不是太难。

因此,在放开后,要好好反思一下信息过多泄露的问题,防止类似恶性案件再次发生。

当然,有些信息,哪怕知道,也不能告诉一些人啊,因为你不知道他拿了这个信息干什么用。本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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