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与上门女婿二十年前签订的赡养协议,现岳父能否要求解除?

基本案情

张老汉与李老太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张某与王某于1998年结婚。为了保证两位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王某在婚前与张老汉一家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王某当上门女婿,落户到张家,负责岳父岳母的生老病死,家中房产归张某与王某所有;王某、张某不得虐待、遗弃二老,否则负法律责任。该份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婚后,王某夫妇虽未与二老住在一起,但常去看望、关爱两位老人。2004年,张老汉名下房屋拆迁,他将拆迁款中的12万元给了王某夫妇。

2016年,李老太身患重病长期在医院治疗,为了治疗的事,张老汉和王某发生争吵,逐渐产生隔阂。2017年李老太去世,王某按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但他和张老汉之间的矛盾却没有得到缓解,而张老汉对女婿也越看越不顺眼。

2019年,张某因病去世。没有了对妻子的顾虑,王某对岳父的态度也急转直下,不仅不闻不问,还将其拒之门外。经民警协调,王某让张老汉住到了亲戚家中。张老汉心寒之余,将王某吿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并要求王某返还12万元拆迁款。

法庭上,王某承认张老汉的确给付过12万元拆迁款。他辩称,虽然平时两位老人都有退休工资,生活费不用其支付,但生病、逢年过节的费用均由其支付,其还为老人购买了电视机、空调等生活物资。此外,张老汉和李老太长期生病,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已远远超过12万元,仅张老汉9次住院期间,其大概就支付了3万元左右的医疗费。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作为张老汉的女婿,其与张老汉、李老太签订赡养协议书,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关系。现张老汉提出解除协议,王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老汉要求王某返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老汉给予的12万元拆迁款系张老汉与李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审理中双方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王某已按赡养协议书履行了对李老太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就这笔拆迁款,王某有权享有6万元的遗赠权利。此外,据张老汉陈述,在赡养协议书签订后,王某对其履行了义务,仅是在其大女儿去世后,王某才对其态度发生变化。但从张老汉提供的报警记录来看,不能确认王某存在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及王某已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由王某返还张老汉拆迁补偿款2万元。

张老汉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南通中院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本案中,王某作为女婿,需要对岳父岳母履行的是扶养义务,而他与二位老人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即遗赠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由于丧葬在我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遗赠人指定扶养人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务,体现了遗赠人对扶养人的信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以当事人之间特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内容还包括扶养人对遗赠人在精神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沟通。

本案中,张老汉与女婿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之间不能谅解,最终导致张老汉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如单纯从解决张老汉“老有所养”的问题出发,勉强维持双方的协议关系,未必就能给老人带来“老有所乐”。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法院在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解除了二十多年前的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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