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后, 就不能申请执行了吗?|

申请执行与起诉一样,都有时效的限制,超过时效不行使权力,就可能丧失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关于时效期限,自《民法总则》起,诉讼时效改为了三年,但申请执行的时效至今依然为两年。那么,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后,就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了吗?其实,不必然。

首先,法院对申请执行的时效并不会主动审查,即使申请执行人超时效申请执行,法院也必须受理。另外,在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对执行时效是不能主动释明的,也就是说,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没有提出超时效异议,执行程序是不受影响的。

其次,申请执行的时效和诉讼时效一样,是可以中止、中断的,如果在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导致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障碍的,执行时效中止计算,自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中止期间超过两年的,执行时效也并不超期;如果在执行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执行时效中断,两年的执行时效重新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的取得时间不再为两年执行时效的起算点。

最后,虽然执行时效超期,但是义务人在超期后依然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再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以免错失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如若基于各种原因,不方便直接申请执行,可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义务人催收债务,并留存证据(比如,催收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如果不慎超执行时效,依然要尝试取得义务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义务人出具还款计划书、同意偿还承诺书等)切不可主动放弃执行。一旦,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再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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