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配送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 情 简 介
2018年5月1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某物流服务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该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某外卖平台向物流服务公司及其运营商家提供平台信息服务,物流服务公司独立负责本区域内该外卖平台上外卖业务的推广、运营、商家上单、商家线上线下日常管理等,并依靠自身资源组织配送人员,独立负责外卖订单配送。
2018年7月,徐某通过手机下载该外卖平台的APP软件,报名为外卖骑手,物流服务公司通知徐某面试,并要求其参加自身组织的线下培训。
培训中,徐某与物流服务公司签订“配送合伙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无劳动关系,但载明了骑手工作时间、配送区域、配送要求、晋升空间和报酬计算方式等内容,徐某需遵守物流服务公司在送单时间、送单服务质量以及送单评价等方面的规定,由徐某选定外卖配送的具体区域,工作时间为每天9:00至21:00,工作时间内只能在指定工作区域内活动。徐某还在培训现场向物流服务公司购得印有外卖平台标志的配送员头盔、工作服、保温箱等配送工具。

培训后,徐某由站长在线下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后获得配送资格,可以通过APP软件接单配送商品。科技公司根据徐某每月的送单量将配送费支付给第三方公司,再由第三方将费用支付给徐某,同时物流服务公司根据徐某每月的配送量向其发放“分红”奖励。
2020年8月,徐某在配送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主张工伤待遇,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物流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 议 焦 点
本案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在签订“配送合伙人合作协议”时,徐某就应知悉双方无劳动关系。
其次,徐某与物流服务公司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物流服务公司只要求骑手工作结果,对骑手具体劳动过程不管理。徐某登录平台后可以根据选择接单与否,工作量均由他自由掌握和支配,接单后按平台要求独立完成配送工作即可。同时,骑手劳动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科技公司支付的配送费,另一笔是物流服务公司每月支付的“分红”,即徐某的劳动报酬完全根据送单数量确定,可以认定为业务提成,不能认定为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与物流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双方有无用工合意,不能仅看外在形式,更多还是要关注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行为。从“合伙人合作协议”内容来看,其载明了骑手工作时间、配送区域、配送要求、晋升空间和报酬计算方式等内容,这些内容都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徐某以报名应聘的方式向物流服务公司表明自己的求职工作意愿,物流服务公司也通过招聘外卖骑手、面试、培训等履行用工职责,徐某在接受物流服务公司的面试、培训后方可成为指定站点的骑手。从这些方面来看,双方构成了用工合意。
其次,在人身从属性方面,徐某按照物流服务公司的工作管理安排参加培训,在接受培训后由站长录入信息后方可入职。工作中,徐某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派送任务,且通过遵守送单时间、送单服务质量以及送单评价等规定的方式接受物流服务公司管理。物流服务公司还提供了一定的晋升空间。从骑手配送前、配送过程和配送后三个层面,可以看出物流服务公司借助平台对骑手进行了管理。
再次,从经济依附性上看,徐某在此期间并未从事其他工作,送餐的劳动报酬是其主要劳动收入。骑手按接单数量计酬,物流服务公司对骑手实行奖励,可以理解为工资中的“计件工资”和“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最后,徐某工作是物流服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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