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情形如下: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五)责任无法划分

如果事故现场被破坏,各方的陈述相互矛盾;或者一方受害人昏迷,无法陈述案情;或者无法进行技术检测,即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具体的责任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最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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