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饶健主任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赵某经人介绍到蒋某乙工队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22年10月16日,赵某在某煤矿井下工作时受伤。2022年11月3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该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为煤矿。2022年12月12日,煤矿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工伤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煤矿一次性赔偿给赵某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补助、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补偿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所有工伤赔偿项目的总额65000元。协议约定:本协议属于双方共同协商后的处理结果,是此工伤的最终结果。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赵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包括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和诉讼权)。协议签订后,该赔偿协议所涉款项已予给付。2023年3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赵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后赵某申请仲裁,认为协议书约定的总额远低于他依法应得的九级工伤待遇,请求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差额。
仲裁驳回后,赵某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工伤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该协议是否有效?劳动者能否再主张工伤待遇差额?一审判决:工伤协议有效,已履行完毕且未被撤销,驳回补足工伤待遇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其理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赵某却在工伤认定作出后,自愿与煤矿代理人蒋某甲对其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及数额进行了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了工伤协议书,该协议将煤矿应赔付的项目及数额和工伤基金应支付的项目及数额均包括在内。且该协议所涉款项已履行完毕。该协议至今尚未被双方当事人诉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现赵某又起诉要求煤矿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因双方达成的工伤协议书仍然有效,故赵某上述诉请既没有新的事实依据,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赵某要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协议显失公平,约定的总额远低于法定九级工伤待遇,不能免除支付法定工伤待遇的责任。赵某上诉理由:案涉《工伤协议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了结本案争议的依据。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约定的总额远低于赵某依法应得的九级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约13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48000元。协议约定的65000元严重损害了赵某合法权益,不能免除煤矿支付法定工伤待遇的责任。
沛县刑事辩护律师、沛县民事诉讼律师、沛县劳动仲裁律师
二审判决:工伤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劳动者系自身权利的处分。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人社局认定赵某受工伤后,赵某与煤矿代理人蒋某甲协商包括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并自愿签订《工伤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履行完毕。赵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结合其受伤及就医情况,应当能够预见相应的赔偿情况。其签订协议系自身权利的处分,且该协议尚未被撤销,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现赵某诉请要求继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1.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认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自愿协商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通常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2. 低于法定标准不等于必然无效:即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只要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赔偿情况并自愿处分自身权利,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契约自由,认定协议有效。当然,也有案例法院认为协议如果显失公平可申请撤销。
3. 撤销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若劳动者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应当依法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在协议未被依法撤销前,劳动者无视协议另行主张法定工伤待遇差额的,法院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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