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
基本案情:
王某(男)和沈某(女)是夫妻,2025年4月初,王某因想外出做生意,向父母索要5万元钱遭到拒绝,便屡次以自杀甚至断绝父子关系相要挟,沈某对王某的这种举动十分反感,夫妻感情急剧降温。
2025年4月29日,王某偷偷将父母让他代汇的2万元钱截留,并要求沈某和他一起外出做生意,沈某不同意,夫妻二人由此吵了起来,沈某指责王某软弱无能,动不动说要自杀,结果却又不敢。王某听后很受刺激,当即拉着沈某到农药店买了一瓶农药。
5月5日,夫妻二人回到自己家中后,仍然争吵不休,当晚二人分房而卧。次日凌晨2点左右,睡在客厅的沈某隐约听到卧室里传来王某的呻吟声,并且闻到一股很浓的农药味。沈某急忙进卧室查看,发现王某一只脚在地板上,一只脚在床上,大小便已经失禁。床边放着买来的那瓶农药。见此情景,沈某非但没有抢救丈夫,反而想起王某之前的所作所为而更加气愤,返身回到客厅躺下,既不呼救,也不施救,直到王某死亡。
为了推卸责任,沈某用自己的手机以王某的名义向朋友发了三条内容为“王某对不起沈某,沈某很好”的短信,并清理了床褥,将剩余的农药倒入卫生间下水道,农药瓶放到原来的位置。当日早上7时30分,沈某打电话通知王某父母。心生疑窦的王某父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沈某在发现王某服下农药后,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态度,放任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导致王某因耽误抢救时间而死亡的结果。沈某作为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其见死不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予以认定,一审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后,沈某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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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沈某在预见到丈夫王某有自杀倾向时,作为特定义务人,不仅没有阻止,反而用言语刺激王某;之后在发现王某服毒后仍采取放任态度,导致发生王某因耽误抢救时间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现王某死亡后还编造短信和伪造现场。这一切都证明沈某主观上有希望王某自杀死亡的故意,其这一主观故意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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