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实际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一、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是N的法律依据,大家口头常说的N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
二、N+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代通知金(+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1”是代替提前通知的义务,而非额外的补偿。
需特别注意的是,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如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个算是地方法规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的“代通知金”了,纵观全国,目前也只有北京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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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N
2N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代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既包括实体违法,也包括程序违法,比如没有合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
四、2N+1、2(N+1)
这两种计算方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代通知金(+1)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是基于不同法律事实产生的,不能同时适用。2(N+1)更是凭空想象出来的。
但在实务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与劳动者达成离职协议,可能会同意劳动者提出的2N+1、2(N+1)甚至更高的补偿方案,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法律强制的规定。裁判机关是不会支持劳动者单独主张2N+1或2(N+1)的诉求的。
总结一下,N、N+1、2N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不能混淆和叠加。“+1”是代通知金,是代替提前通知义务的,劳动合同法只规定3种解除情形适用。2N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适用。2N+1、2(N+1)没有法律依据,是协商的结果。
当然,不管是超出3种法定情形的N+1,或法律上根本没有依据2N+1、2(N+1),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协议,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法律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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