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健律师代理乔某强制医疗案沛县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16)苏0322刑医2号

申请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乔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因被鉴定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沛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1日予以释放,2015年4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送至沛县王店医院保护性约束。

法定代理人彭某,农民。

诉讼代理人饶健,沛县律师。

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医申(2015)1号申请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乔某某强制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立群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乔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彭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饶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沛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涉案人乔某某因怀疑父亲乔某与其前妻相好而产生想杀死其父亲乔某的念头。2015年3月14日7时许,涉案人乔某某持斧头到乔某住的房间,用斧头背朝还未起床的乔某头部猛砸,致乔某死亡。经法医鉴定,乔某系被他人持斧头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鉴定,乔某某系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建议强制医疗。

沛县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申请人乔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申请对乔某某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乔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彭某称,对申请机关申请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对被申请人乔某某强制医疗。诉讼代理人饶建称,对申请机关申请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对被申请人乔某某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乔某某因怀疑其父亲乔某与其前妻存在不正当关系,产生怨恨遂产生杀死其父亲乔某的念头。2015年3月14日7时许,在沛县鹿楼镇大安寺村乔方民家中,被申请人乔某某到其父亲乔某居住的东间房屋内持斧头猛砸睡在床上的乔某头部,致乔某死亡,后被申请人乔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说其杀人了,被申请人乔某某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乔某系被他人持斧头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5年3月31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乔某某系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建议强制医疗。

上述事实有检察员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申请人乔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3日,其瞎想其爸爸可能和前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爸要害其,其想砸死其爸,下午3点钟左右,其在其家堂屋的西间屋内找到一把斧头,其把斧头藏在其住的西屋床的褥子下面,晚上,其爸妈在东间屋内睡觉,其在西屋休息,晚上其想砸他的。晚上8点多,其借去拿卫生纸喊门,其妈没有给开门,从东间的窗户给其递过来的,没有杀成,回到屋内一夜没睡还是瞎想这事。第二天早上,看到其妈去厨房准备做饭,其从床上褥子下面拿出准备好的斧头到其爸睡觉的东间房屋,其进屋的时候其爸乔某还没醒,当时他躺在床上,头朝北睡的,脸朝东,当时走到其爸旁边说:"叫你害我。"同时其拿斧头照头砸去,是用斧头背面砸的,一共砸了四、五下。其看到其爸头部喷很多血,其手上沾有血。砸完后其出屋,其妈问其为什么砸其爸,当时其很害怕,其不叫其妈乱打电话,其在院子里打110报警说其杀人了,后来其害怕来人打其,其骑电动三轮车出门,其给妈妈、姐姐、还有医院龙医生打电话,其给龙医生打电话说其把其爸爸杀了,龙医生叫其到医院,其到一处院见到靳医生,其给靳医生说其杀人了,其在住院部三楼水池处洗的手和脸,洗完后其在病房床上坐着,过一会公安局的人就到了。

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乔某是其老公,他是被其儿子乔某某用斧头砍死的,2015年3月14日早上,其起来准备做饭,其看到儿子乔某某站在西屋门口抽烟,其问他:"你咋起那么早?"乔某某说:"我睡不着。"因他有这两天还感冒,其问他:"你药吃过了吗?"他说:"吃过了。"其看他没事,其就去做饭了,在其做饭过程中,其听到堂屋传来砍东西的声音,还听到其儿子乔某某嘴里发出"嘿、嘿"使劲的声音,其赶紧跑出来,看到乔某某手里拿着斧头站在门口,脸上和身上溅的都是血,其跑进堂屋东间,看到乔某躺在床上,头被砸塌了,头和脸都是血,身体不动只听到喘气声。其返回到院子里,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边问乔某某为啥这么狠,你咋砍你爸爸。乔某某看其要报警,还对其讲:"你别报警,你报警我也砍你。"其跑到院门口,看到邻居,其说快报警,其对象被其儿子砍了。邻居都到其家,帮忙报警,其儿子看到邻居来了,就骑电动车从家走了。他2009年、2010年左右得病,在济南医院住了将近三年,有好转就出院,一直吃药,他回来后不愿意说话,也不出去。

3、证人乔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乔某某系姐弟关系,今天早上7点多,其妈给其打电话,电话里没有说话,其听到弟弟在旁边不让说话,电话就挂了,其觉得不对,就把电话打过去,其妈说其爸让其弟弟砸死了。其给其二姑说了,骑电车往鹿楼老家赶,其妈妈打电话说其弟弟走了。其刚到老家,沛县一处医院的大夫给其打电话说,乔某某给他们打电话说把其爸砍了,其说是真的,其说如果乔某某去医院就不让他走了。过一会乔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到丰县了,爸爸让他砍死了。他说:"我也不想砍死他。"其说:"爸爸没事,你回医院吧,过两天我去看你去。"接着派出所打电话给其,其说他可能去医院了。派出所后来说其弟弟到医院了。乔某某是2007年左右发现有的,不愿意上班,总说有人要害他,2011年他把爸爸揍了一顿,我们把他送到山东济宁院治疗,后来转到沛县一处院,2015年3月9日其给他办的出院。

4、证人乔某乙的证言,证实3月14日早上,其接到彭某的电话说乔某某把他爸打的不轻,其赶到乔某某家,其在堂屋东间看到乔方民躺在床上,头上是血,乔某某已经走了,其在院子西屋门口看到一把带血的斧头扔在地上,其把斧头用脚踢到西屋门后面。

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乔某某前妻,其开始不知道乔某某有,后来才发现的,他平时不爱出门,不愿意给人说话,以前生活时乔某某用巴掌打过其,给其父亲打过架。

6、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乔某某是医院的病人,在其医院治疗过,今天早上7点多,其接到乔某某的电话,在电话里乔某某说:"他杀人了,我把我爸爸杀了,我害怕救救我。"其给乔某某的主治医生杜某打电话,对他说:"乔某某杀人了。"杜某说:"知道了,你想法问问他在哪。"其在交接班的时候,乔某某打电话说:"我杀人了,我害怕,我不想活了"之类的话。到了9点多,靳某带着乔某某过来找其,让其跟他一起把乔某某送到三楼病房去。当时其看到乔某某身上和手上都是血,慌张。

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乔某某在其医院住过院,其是他的主治医生,今天早上,医院的龙某医生给其打电话说:"乔某某往医院办公室打电话说他把他父亲杀死了,他很害怕。"其给龙医生说把乔某某稳住了。要是乔某某再打电话来,问清楚他在哪。乔某某的姐姐给其打电话说:"乔某某出事了,他把父亲杀了。"要是乔某某来医院让其控制住他,别让他乱跑。9点多,医院靳某医生打电话来说:"乔某某来医院了,还说他杀人了。"其安排靳某把他带到三楼病房,安排护士给齐某某打镇定剂,不让齐某某与他人接触。齐某某是偏执型分裂症,其给他治疗时,他怀疑他父亲以各种方式想害他,还怀疑他父亲跟他媳妇相好,他恨他父亲。

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乔某某在沛县一处医院治疗,是患者,他从2012年4月25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到2015年3月9日才出院。今天早上,乔某某往医院打电话说:"他杀人了,很害怕。"大约9点钟,乔某某自己到医院来,医院的医生龙某、靳某带乔某某到医院三楼科室,交给朱某甲护士长,他手上、脸上都是血,杜某医生打电话给其,让其给乔某某打镇定剂,过一会公安局的人就到了,把乔某某带走了。

9、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乔某某是沛县一处院的病人,他患有,今天上午9点半左右,在医院一楼大厅遇见乔某某,当时他浑身发抖,紧张。嘴里说:我杀人了。手上、脸上都是血迹,其给医院的杜某打电话说:"乔某某来了,他说他杀人了。"杜某说:"知道了,你先把他带到三楼病房。"到二楼其叫龙某医生,两人把乔某某送至三楼交给朱某甲护士长。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煤五公司一处医院的护工,在今天早上7点多与龙某医生交接班的时候,听龙医生说乔某某打办公室电话说:他把他父亲杀了,用斧子弄死的,还说乔某某很害怕,让龙医生帮帮他。在八点多时候,办公室电话响,其接电话乔某某在电话里说:"哥哥,我是某某,我把我父亲害了,你救救我,帮帮我。"其说让他到医院来,乔某某说:"我害怕,不敢来,我身上都是血,也不知道自己在哪里。"后来又打了三个电话,到9点多,其路过洗水池看到时某护工看着乔某某洗手、洗脸的,乔某某手上、脸上都是血。乔某某患有分裂症,从2012年开始在医院住院,乔某某平时很敏感,多疑,其护理他时,他给其说,他怀疑他父亲跟他媳妇相好,他很敌视他父亲。

11、证人时某、朱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医院上班,今天早上八点多交接班时,龙某医生说乔某某往医院打电话说:他把他爸爸杀了。开会时,乔某某又打了几个电话,电话里都说:他杀人了,很害怕。9点半左右的时候,医院的龙某、靳某医生带着乔某某到医院三楼,其和护士长朱某甲都在,其看到乔某某神情非常紧张,脸上、手上都是血,我们都安慰他,让乔某某洗脸、手,并带到病房打一针镇定剂。他患有分裂症,有被害妄想,护理他时,他说他在家害怕,有人要害他,还说他父亲与他媳妇相好,他恨他父亲之类的话。

12、证人黄某、孟某、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乔某某的邻居,今天早上7点多钟,听说乔某某把他父亲给砍了,其去乔某某家看看,看到乔某某的父亲躺在床上,头上是血,然后打110报警。乔某某骑电动三轮车从家出去的,乔某某患有三、四年了,平时住医院不回鹿楼住,以前打过他父亲乔方民。

13、证人郝某、朱某乙的证言,证实乔某某患有,平时不在家,都是医院,乔某某的父母、爷爷、奶奶都没有患过,有时候状态不好,打过他父亲乔某。

14、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人身检查照片、情况说明、物品照片,证实从被申请人乔某某身上的裤子、鞋子、斧头等上提取物品、血迹的事实。

15、沛公(刑)勘【2015】17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勘查情况及从现场提取物证的事实。

16、调取证据清单、中煤五公司院病案、住院病历、医嘱,证实被申请人乔某某因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17、(沛)公(物)鉴(法)字【2015】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乔某系被他人持斧头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18、(徐)公(物)鉴(毒物)字【2015】99号物证鉴定意见,证实乔某胃里未检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成份。

19、(徐)公(物)鉴(法物)字[2015]582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证实提取乔某某家中地面、墙面、床上、衣服、斧头等处检出男性血迹系乔某的血液。

20、宁脑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180号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申请人乔某某系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建议强制医疗。

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合法收集,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申请人乔某某有暴力行为并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乔某某系人,实施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被申请人乔某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检察机关的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乔某某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洪

审判员  王康

审判员  沙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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