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购买的宠物携带传染性疾病 买家可以要求退货退款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王某韩通过网络平台联系陈某商量买猫事宜,并商定猫价 格为5500元,后双方交换微信。2021年3月13日王某韩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500元定金,2021年3月21日中午陈某将猫交付给王某韩,同日12时25分王某韩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5000元合同尾款。2021年3月21日王某韩称接到猫后就将它带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并提交电子病历。该电子病历显示猫品种英国 短毛猫,年龄1岁,被诊断为猫携带披衣菌、患有衣原体病,建议与其他健康动物分开饲养;该病有最快2-5天潜伏期。2021年3月29 日宠物医院出具发票,显示医疗服务宠物医疗费1988元,打折后实付1875.47元。陈某不认可电子病历,称其出卖的猫是健康的,即使猫得病,也不知猫患病的原因,称其出卖的猫仅有7个月,没有1岁,称王某韩带去看病的猫不是其出卖的猫。陈某在本案中对涉案猫是否患有猫衣原体病进行检查,陈某答不申请。双方对于涉案猫的质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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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幼猫,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虽未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但按照交易习惯被告应提供符合健康标准的猫。现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猫患有传染病不符合质量标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打车记录、电子病历等证据,被告否认其交付的猫患有疾病且认为原告送检的猫并非其交付的猫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提出电子病历显示猫年龄为1岁,故原告送检的猫并非被告出售的猫,在本院询问被告对涉案猫是否患有猫衣原体病进行检查时其表示不申请,故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交付的猫患有传染病,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损失的相应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猫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猫看病的费用,被告应一并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后被告接走猫,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使用的宠物用品(猫砂盆)等消耗费500元,但其并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参照宠物医院宠物住院护理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解除王某韩与陈某之间的宠物买卖合同;

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某韩购猫款5500元;

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出售给王某韩的一只英国短毛猫接走;

四.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韩为猫看病费用1875.47元;

五.驳回王某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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