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医院拒收患者算不算违法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原告施甲系患者施某某的丈夫,原告施乙系患者施某某的女儿。2019年2月20日,施某某因“右小腿外伤后疼痛活动受限近4小时”入甲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近端骨折、脑梗及后遗症、心脏病、上呼吸道感染”。2月21日,甲医院为患者行“右胫骨上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次日早晨,患者突然出现呼吸不畅、呼之不应、面色发紫的情况,甲医院予气管插管后,转乙医院进一步治疗。2月22日,乙医院急诊科以“呼吸衰竭、脑梗后遗症、胫腓骨骨折”诊断收治入院,经治疗患者病情稳定。3月2日,患者转入乙医院呼吸科病房进一步诊治。自3月8日起,乙医院医生及护理人员劝说患者出院。3月11日患者出院时,一般情况差,仍留置胃管和导流管,肺部感染问题仍存在,无法自理、活动受限,出院诊断为“右下肺重症肺炎,抗磷脂综合征,脑梗后遗症”。3月11日下午,患者转入丙医院骨科行康复治疗。3月12日7时许,患者呼吸心脏骤停,经心肺复苏转入该院内三科,后因病情危重,于3月13日中午被救护车送至丁医院,但丁医院拒绝收治,在原告多次沟通后,医院仅给予最基本的急救,后患者再次转回乙医院。3月13日下午,患者入乙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当时病情危重、神志不清。3月14日,患者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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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要求:四家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30529.19元、护理费4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丧葬费68376元、死亡赔偿金1680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1880020.19元,其中要求判令被告乙医院按30%标准向原告赔偿564006.06元;被告乙医院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元,鉴定费3500元;被告甲、丙、丁医院赔偿原告100000元。

被告甲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对患者的治疗符合医疗规范,患者基础疾病严重,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肺部感染,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也写明与被告方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乙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医院对患者诊断准确,治疗得当,患者明显好转,但是家属要求转院,导致患者死亡,乙医院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丙医院未到庭应诉、答辩。

被告丁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在整个治疗和整个接诊过程中,在丁医院只有一个小时左右时间。且经过鉴定,丁医院的行为并不属于损害,和患者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乙医院赔偿原告按照20%损失计算的损失,被告丁医院赔偿原告5000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活动是极其专业的领域。在医疗案件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要通过权威的鉴定部门加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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