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继父或者继母是否有义务养继子女?

沛县知名律师、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饶健律师

引导语: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对未成年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它会随双方的离婚而随时终止。
在我国,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指父母再婚后的夫和妻,俗称为“后爸”和“后妈”。现在父母离婚后再婚的情况非常的多,再婚家庭中关系复杂,不少人会好奇,继父母是否有义务养继子女呢?需要明确的是,继父母是否有义务养继子女要看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当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将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需要通过再婚时继子女是否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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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一)继子女未成年父或母再婚后,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此时基于抚养教育行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抚养方式上,一般要求继子女应当与继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的,也可以认定为进行了抚养教育。(二)继子女成年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这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而非父母子女关系,故没有义务抚养继子女。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对未成年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它会随双方的离婚而随时终止。因此,当双方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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