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购房人花百余万元购买房屋,竟遇上了“一房七卖”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购房人购房前

没有做产权调查

花百余万元购买的房屋

却无法过户

最终发现出卖人竟“一房七卖”

案 情 简 述

2019年李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黄某出售的房屋房屋的位置和价格都让人满意她很快便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先后支付了购房款127万余元
但李女士不知情的是,黄某此前已将这套房屋抵押给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所得百余万元均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债务。
此后,因黄某无法归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无法过户。李女士与黄某交涉多次,黄某既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也因房款被自己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日常开销而无法返还。于是李女士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后发现涉案房屋涉及3起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标的额已超过200万余元认为黄某有犯罪嫌疑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0月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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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审 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隐瞒涉案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事实,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女士且未履约过户,后又与6名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或买卖合同或购房定金合同等,收取购房款或购房定金共计234万元。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
本案中,黄某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先后与7名购房者签订了协议或者合同,通过欺骗行为使这些房屋买受人信以为真,“自愿”地将购房款交付给黄某,其得到房款之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在交易过程中,黄某又多次编造了各种理由搪塞房屋买受人,拖延交付房屋,而且黄某在案发后无其他资产,无归还钱款的可能性。综上,本案中,黄某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黄某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故认定黄某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而不是民事欺诈。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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