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结婚不成,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三金和见面礼吗?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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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三金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款项,法院亦认定为彩礼。根据当地习俗,见面礼系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一方首次见对方家长时长辈对一方的赠与,并未涉及双方是否缔结婚姻,要求返还见面礼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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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0年6月,双方与对方家长见面,梅某父母给予冯某见面礼16800元,冯某父母给予梅某见面礼36800元,冯某的两位姐姐每人给予梅某见面礼8000元。2020年10月,双方确定于2021年正月初四举办婚礼,冯某给予梅某彩礼38000元、三金30000元。2021年新年期间,冯某给予梅某父母3000元、给予梅某生日费5200元。

梅某因疫情防控原因要求推迟婚礼,冯某同意后重新择定2021年5月22日举行婚礼,之后梅某以该月份犯冲不适宜为由再次要求延期,致婚礼无法按期举行,最终双方分手。交往期间双方于2020年6月开始在梅某所有的北仑新村房屋同居生活至2021年5月,期间冯某向梅某累计微信转账17005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梅某返还冯某彩礼122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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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男方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双方当事人现已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彩礼应予以返还。冯某交付梅某的三金亦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款项,一审法院亦认定为彩礼。见面礼系依习俗男女双方恋爱交往期间一方首次见对方家长时长辈对一方的赠与,该款项不属于彩礼。冯某新年期间给予梅某父母的款项以及给予梅某的生日费应认定为赠与,不属于彩礼。冯某主张的糖钱系用于购买喜糖的款项,双方已为婚礼做了前期准备,喜糖已有分发,故该款项不予返还。冯某微信转给梅某的款项,发生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亦不属于彩礼。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冯某支出款项金额、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梅某为婚礼及双方共同生活亦有一定费用支出、当地农村习俗等因素,酌定梅某返还冯某彩礼50000元;冯某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判决:一、梅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冯某彩礼50000元;二、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彩礼是指男方在与女方达成婚约或迎娶女方时给付女方的财物,彩礼的给付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并以当地习俗为依据。

本案中,冯某与梅某曾于2020年10月约定于2021年正月初四举办婚礼,冯某亦给予梅某彩礼38000元、三金30000元,上述款项应属于彩礼,现双方因故已经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不可能实现,冯某主张返还理由成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曾共同生活、彩礼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具体因素,酌定梅某返还冯某彩礼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冯某虽主张见面礼属于彩礼,但根据当地习俗见面礼系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一方首次见对方家长时长辈对一方的赠与,并未涉及双方是否缔结婚姻,故冯某要求梅某返还见面礼缺乏法律依据。2021年新年期间冯某给予梅某父母的款项并不属于彩礼范畴,给予梅某的生日费亦系赠与款。双方同居期间冯某多次微信转账给梅某的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支出,而喜糖已予分发,冯某要求梅某返还该笔款项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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