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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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道会这样,我就不借这么多钱了!”8月18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期间民间借贷纠纷案,当看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被告张某懊悔地对办案法官说。原来,几年前,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妻子李某主内持家,丈夫张某在外创业开办公司,为家庭创造了殷实的经济条件。张某和李某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时间长了,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和没有子女的缘故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进而相互指责、抱怨和猜疑,隔阂日益加重。2020年,李某不幸患上严重疾病,虽然进行了手术治疗,但效果并不明显。这期间,张某不但不关心李某的病情,反而谋划如何霸占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夫妻关系恶化。不久后,李某和张某正式分居。今年3月,分居两年多的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孟村法院,坚决要求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同年4月,孟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然而,今年5月初,张某突然以做生意为由向好友刘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不予偿还。因张某向好友刘某借款时与李某仍存续婚姻关系,刘某遂于7月将张某及李某一同告上法庭。孟村法院办案法官魏岩接手此案后,在先期调解无果的情况下,8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刘某当庭提交了被告张某书写的借据和向被告张某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面对刘某诉求,李某辩称,涉案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只比判决不准离婚日期晚15天,不排除张某利用不准离婚期间将债务伪造成夫妻共同债务,且张某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认可向好友刘某借款事实,只是一味强调借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法庭归纳了这起案件的焦点:张某在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借款欠债,作为妻子的李某是否应该一同偿还?围绕这一问题,法庭进行了细致调查。经审理查明,张某好友刘某无法证实张某将20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张某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张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状况,20万元债务发生在张某与李某被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过程中。在张某与李某夫妻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张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极不切合实际;而且,张某对借款的实际用途也无法作出说明和提供证据。鉴于此,法院认为,刘某主张此案债务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法庭当庭作出宣判,依法判令张某偿还刘某借款20万元,李某无需对张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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