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小股东权益保护之股东知情权之诉

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为您解答:

一、股东知情权之诉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不得请求查阅公司账簿的情形:

《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主体、查阅范围及第三人辅助查阅

1、起诉时可以不具有股东身份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是否可以查阅企业所有经营资料

根据前述内容,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看出,股东并不能请求查阅企业经营的全部材料,并且会计账簿不能复制,仅可以查阅。虽然《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但在审判实践中,并未限缩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此举也符合保护小股东权利的立法精神。

3、可否委托第三人查阅公司财务资料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三、股东知情权之诉如何保全、执行

1、情况紧急时可提出保全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 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判决详细注明查阅时间、地点及参与查阅的辅助人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根据该法条,最好一并明确参与查阅的辅助人,以方便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3、公司或大股东拒绝配合的救济措施

公司或相关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可申请法院对相关义务人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如纳入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罚款、拘留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公司会计账簿毁损、灭失如何处理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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