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遭处罚,“广告代言人” 在《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

今日新闻爆出女艺人景甜因广告代言违法,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消息一出,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具体违法细节为:

    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明星效应是一把双刃剑,巨大的流量可以带来巨额销售收益,同样,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带来的损害也同比例增加,不仅仅将受到巨额的罚款处罚,更将损害明星积累的良好形象和自身的声誉。

    另外一旦因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做广告代言人,间接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行政处罚的金额。 

    下面就总结一下《广告法》有关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1、什么是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什么人不可以做代言人?

  •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3、广告代言人代言广告有什么限制?

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4、哪些产品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 保健食品广告。

5、广告代言人什么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才能避免广告法违法,做好法律合规风控呢?

 当然是学好《广告法》,做好应尽的审查义务。

  •  针对主体: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建议对于上述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进行资格资质审查、司法风险审查、信用审查等。

  •  针对产品或服务:

 对其外观、内容、特点、性质、作用或功效、架构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有需要的对上下游生产、供应链进行审查。

  •  进行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审查;

  审查是否有相应的权利或得到相关授权等。

  •  针对广告代言履行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在履行代言的过程中,对履行方式、文案以及最终的呈现结果进行审查等。

结语

  虽然我国《广告法》条文只有74条,但涉及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广告法》对特殊行业、特殊产品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还有特殊的规定,需要注意。

  另外,各地行政部门还可能存在各行政地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合规指引等强制性或指导性的文件和实操口径。

  《广告法》还可能与其他法律发生竞合,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行政合规近年来也越来越得到大家的重视,最简单高效的合规方式还是聘请一名律师,为自己保驾护航。

     说到底,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关键还是做人要弘扬正气,不要为了利益而罔顾事实、真理,作虚假广告,做伪科学的广告,欺骗消费者或成为骗子的帮凶,误人子弟、害人性命的失德艺人终将被“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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