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同居期间未婚夫自缢身亡,女子被要求返回彩礼,法院判了...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林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同年4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24年6月,林女士与张某在租住的房屋内正式同居。2024年9月,张某继母向林女士转账彩礼6.6万元。2024年10月,林女士与张某办理订婚仪式。2025年2月18日,张某自缢身亡。事后,张某父亲将林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与林女士以结婚为目的于2023年4月相识恋爱,在张某自缢身亡前双方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建立共用账户、购买房屋、举办订婚仪式,并计划安排结婚。后双方因张某身亡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着善良风俗的原则,应当返还彩礼。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结合当地习俗,酌情予以确定。一审法院判决林女士返还张某父亲彩礼1万元。

沛县婚姻家事律师、沛县婚约财产律师、沛县彩礼返还律师、沛县同居财产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张某父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张某父亲认为,张某与林女士的同居时间仅7个月左右,同居时间较短,应返还全部彩礼。林女士辩称,彩礼全部用于双方生活期间缴纳房租、支付购房尾款、偿还按揭利息,结合共同生活的事实,所以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父亲的上诉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与林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共同生活并订婚,其间亦有租房、买房等情形,可以认定林女士收受彩礼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张某自缢身亡,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未能结婚系林女士所致,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用途,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林女士返还部分彩礼并无不当,数额也属合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法律问题请添加饶健律师微信咨询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