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离婚多年后才发现前夫在婚姻期间就与他人育有子女,这种情况下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法律对“过错方”的认定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吗?这个案例或许会刷新你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知。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郭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刘某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直到2022年,在一桩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二审过程中,郭某提交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其在2019年8月13日与案外人杨某生育一女,而这个时间点仍在刘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获得这一新证据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二.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更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情形,刘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郭某向刘某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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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建议
从这个案例中,我总结出以下几点法律建议,供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参考。
第一,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仍然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但需要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该过错行为的存在。
第二,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通常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第四,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不仅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还包括其他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的行为,如本案中与他人生育子女。
第三,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可以在获得新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
最后,建议在婚姻关系中遭受损害的一方,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即使离婚后才发现对方的过错行为,仍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作为律师,我建议大家在婚姻关系中既要恪守忠诚义务,也要在权益受损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如果你在婚姻家事纠纷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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