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因门前路排水系统不畅,下雨存留积水,便擅自加高路面75厘米,给邻居排水和出行造成很大影响。相邻权的行使是否需要兼顾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
案情简介:
高某林等八被告系县城某村村民,他们的房屋坐落于其村中东段,因该路段排水系统不畅,下雨时容易积水,给他们出行及生活带来不便。2024年6月,未经政府部门规划许可,八被告各自出资,自行修建各自门口的道路,将东段路面加高至高于原路75厘米,高于相邻街道30厘米。加高后的路面与原本的路面交接处形成落差,雨水流入邻居巷道,给周围居民步行造成不适,驾驶上坡困难。东段高于西段,致使西段路积水更多,巷道亦无法排水,附近居民怨声载道。村委会已经申请镇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排水改造工程规划。因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村委会遂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清除自行修建的路面,恢复道路原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八被告因为门前路段排水系统不畅导致积水影响生活,进而自行决定将中浩路东段路面加高,导致路面交接处落差过大、西段部分地方积水情况加重,虽是为了维护自己正常生活的权利,但加高路面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通行、正常生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道路修建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许可,由村委负责统一协调、施工,遂作出一审判决,高某林等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其自行修建的东段路面,恢复道路原状。高某林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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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相邻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本案中,虽然被告排水问题长期存在,但高某林等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加高路面,导致道路形成75cm落差,加重涉案路段西侧路段的积水,并已超出合理限度。该行为虽为解决自身问题,但客观上给邻居生活造成影响,并损害了其他居民通行权及公共道路安全,构成权利滥用。道路修建及排水改造属村委会管理的公共事务,高某林等人绕过村委会自行施工,程序违法,即使村委会此前存在履职瑕疵,亦不能成为其擅自改造公共道路的合法依据。村委会已启动改造程序,并委托专业机构制定排水改造方案。高某林等八被告应当排除妨害,恢复道路原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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