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一老人生前录下视频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女! 法院判定:无效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随着录像技术发展,越来越多人选择,以录像形式订立遗嘱,俗话说“眼见为实”,录像遗嘱比起传统的书面遗嘱,更加直观便捷,但有时也会因缺少关键环节,而被认定为无效?

缺少关键信息遗嘱无效

陈先生是家中长子,其下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产权共同登记在陈先生和三弟名下,但就房产继承事宜,兄妹三人意见不一,最终陈先生将弟弟妹妹告上法庭。

审理中,三弟提交了一份,母亲徐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

徐老太坐在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间,经工作人员询问,徐老太明确表示要把房子留给女儿和小儿子,并表示不愿意留给大儿子,理由是二女儿和小儿子尽了赡养义务,而大儿子从未照顾过自己。两位工作人员又问,是否是徐老太自己的想法,徐老太点点头表示肯定。视频就此结束。

陈先生则提出异议,认为这段视频无法辨别录制者身份、未根据法律规定表明徐老太和两名见证人的真实身份、徐老太的陈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有效录像遗嘱,涉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自己有权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像虽能体现徐老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内容是两位见证人发问后,徐老太作出回答,而非徐老太自主、独立陈述对于个人遗产的分配。且徐老太及两位见证人均未表明其身份,也未表明录像的具体年月日时间,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综上,该视频录像缺乏自主陈述、身份记录及日期标注,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属无效。

综合考虑兄妹三人在尽赡养义务、办理后事等方面作出的不同贡献,法院依法酌情判定三兄妹分别享有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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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新增的遗嘱形式,这两种新型遗嘱形式对于有立遗嘱意向的老年人而言更具简便、清晰的特点,但也更容易造假和篡改,故为了能够最大可能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对这两种遗嘱形式在构成要件上要求更为严格。

关于打印遗嘱,应符合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即时间上的同步性及空间地点上的同一性。因此,建议见证人在场见证从遗嘱开始在电脑上书写制作,到遗嘱从打印机中打印出来的全过程,同时遗嘱人自身也应当全程参与,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中签字、注明年、月、日后完成。

而关于录像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 应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
  • 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 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另外,担任遗嘱见证人也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 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有见证能力;
  • 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即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 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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