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键律师
基本案情:
小林、小张、小孙共同就读某中学,三人系室友。2021年,被告小孙下晚自习后回到宿舍,从宿舍的洗刷间里随手拿了两把暖瓶(其中一把是被告小张的)去水房接了热水放回原处,随后去了厕所。之后原告小林与被告小张和其他室友回都宿舍后一起在洗刷间相互冲澡闹玩,被告小张拿起装满热水的暖壶往原告身上倒,导致全身多出被烫伤,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小孙、小张、某中学承担责任。
被告小张辩称本次事故纯属意外,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造成这次意外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小孙未在小张允许下用其暖瓶打谁导致,被告小孙要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某中学辩称学校在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小孙辩称对原告的受伤,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错,因此,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小张拿着暖壶往原告小林身上浇水时,应当预见到暖瓶里可能装的是热水但没有预见。具有主观错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过错造成原告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某中学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面对未成年群体,既要抓好安全意识教育。也要对校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安全责任书的内容没有涉及学生课后洗澡等日常生活安全管理的内容,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管理上存在疏忽,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小孙下课后用本人和他人的暖瓶装热水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其打水的行为与原告烫伤的损害结果也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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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未成年活泼好动、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缺少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以及对于危险的认知和控制,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及有可能造成自身或者他人的损害。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在孩子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不仅要教育孩子,还要积极引导并陪同孩子主动探望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就学校而言,除了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外,还承担着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管理工作。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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