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农村房屋拆迁款如何继承

——吕某甲、周某某、吕某丙诉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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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款不能简单的全部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不能继承。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甲、周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吕某乙(现已死亡)是两原告的儿子,被告王某某系吕某乙的妻子、原告吕某丙系吕某乙的女儿。吕某乙于2019年去世,其名下一套房屋院落因高速占地拆迁,村委将拆迁款共计 416328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费7696元、拆迁奖励20000元、宅基地补偿60000元)支付至王某某的账户。因对该拆迁款协商未果,原告诉求依法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户分配,即便其中一人死亡,由于该户尚存,相应宅基地应由其他同户人员继续享有使用权。因吕某乙与王某某在同一户口本上,吕某乙去世,王某某作为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故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60000元归王某某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建造的房屋可以继承,本案中吕某乙建造的房屋已经从形式上变化为拆迁款,该拆迁款作为遗产的另一形式,可以继承。但拆迁款中的一次性搬家费7696元、拆迁奖励20000元系政府对王某某搬家的奖励,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扣除宅基地补偿款、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后,剩余拆迁费为328632元(416328元-60000元-7696元-20000元)。因涉案房屋为王某某与吕某乙夫妻共同所有,故该拆迁费中的一半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吕某乙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为宜。故原被告各自分得遗产41079元(328632元÷2÷4)。因吕某丙同意将其应继承的遗产放在王某某处,故王某某应返还吕某甲、周某某应得遗产份额82158元(41079×2)。

典型意义

房屋拆迁补偿款一般包括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款、宅基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等项目,可大致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款不能简单的全部继承。关于地上房屋的补偿应归属房屋权利人,法律规定地上房屋也可继承,因此该款项在权利人死亡后,可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规定进行继承。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本案从法律层面厘清了农村房屋拆迁款的继承问题,既尊重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又实现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与协调,更加公平公正的分配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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