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年老后是否有权主张赡养费?

案例

张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两儿一女。双方于1980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确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儿子大志、小亮由王先生抚养。2021年9月,张女士与小亮产生争执,后张女士独居至今,小亮从未探望、照料,也未支付赡养费。张女士现已70多岁,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等多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且收入较低,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张女士认为,根据广州市的生活水平,其每月的赡养费以3000元/月为宜,小亮作为三个子女之一,应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赡养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亮自2022年3月起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赡养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2022年3月起至张女士去世之日止,小亮按照600元/月的标准向张女士支付赡养费。

小亮不服,提起上诉。

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小亮每月支付张女士赡养费200元;如未按期支付,则应当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600元/月的标准向张女士支付赡养费,张女士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标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法院离婚判决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并不是意味着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就不用或者没有承担抚养义务。成年子女更不能以父母离婚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来判断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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