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劝退,公司还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吗?

【案例索引】钟伟与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8)粤01民终8742号】

【裁判要旨】钟伟主张其是在被通易公司劝退不成后强制辞退的,但钟伟填写的离职审批表记载,其在离职类别中选择的是“其他”而非“不适应职位要求被辞退”或“违纪被辞退”等可以反映用人单位有主动辞退的意愿的选项,且其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的是“工作强度较大,不适应”,也并未有任何关于通易公司要求其离职的表述。因此,钟伟主张其是被通易公司强制辞退的与其填写的离职审批表的内容不相符合,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是通易公司主动行使解除权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至于钟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即使可以证明通易公司存在劝退行为,也仅能说明通易公司曾经实施过劝说或建议钟伟辞职的行为,最终是否离职的主动权仍然由钟伟自己掌握。一、二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交的证据作出钟伟系自己作出离职决定的认定,处理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6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伟,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1401房自编A、B、C、D1、H1部位。

法定代表人:蔡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娜,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钟伟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8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钟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钟伟系主动辞职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颠倒是非,本案没有辞职书,没有协商解决协议书,又存在立马让钟伟离开的不合常理的事实以及通易公司自相矛盾的说辞,可以证明并非双方协商解除,是通易公司单方解除了与钟伟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钟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或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赔偿。

被申请人通易公司提交意见称,钟伟因能力不足以及团队沟通协作不好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在部门总监和行政财务经理与之一起做绩效改进沟通过程中,钟伟最终选择主动辞职,并亲自填写了辞职申请书,在完成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交接手续后离开公司,公司已按实际出勤发放了工资。钟伟系主动辞职,不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钟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钟伟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钟伟与通易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钟伟主张其是在被通易公司劝退不成后强制辞退的,但钟伟填写的离职审批表记载,其在离职类别中选择的是“其他”而非“不适应职位要求被辞退”或“违纪被辞退”等可以反映用人单位有主动辞退的意愿的选项,且其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的是“工作强度较大,不适应”,也并未有任何关于通易公司要求其离职的表述。因此,钟伟主张其是被通易公司强制辞退的与其填写的离职审批表的内容不相符合,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是通易公司主动行使解除权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至于钟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即使可以证明通易公司存在劝退行为,也仅能说明通易公司曾经实施过劝说或建议钟伟辞职的行为,最终是否离职的主动权仍然由钟伟自己掌握。一、二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交的证据作出钟伟系自己作出离职决定的认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审查期间,钟伟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证实其主张。钟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钟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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