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防疫规定,能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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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郗某(乙方)与J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1年6月30日,J公司派遣其至N大学后期服务中心从事水工工作。

2020年3月2日建筑安装中心召开会议,会议主题包括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学校和单位相关规定的处理、关于员工返宁隔离的相关规定等,其中第一条第一款中明确各部门要通过微信工作群的方式积极传达上级防疫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员工一律按照严重违纪做退工处理。郗某所在部门负责人沈某同日电话通知郗某该会议纪要精神。

2020年4月9日,在安装部工作群中连续转发了多份文件,……高度强调离宁审批及返宁后的居家观察制度,明确如14天内有南京以外境内地区旅居史的教职工需要实行居家观察,暂不进校工作,符合进校条件后经审批同意方可进校工作,教职工如确有需要离开南京的,应通过教职工离宁审批系统提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人事处校医院备案,教职工返宁,各单位要做好销假审批,敦促教职工实行连续14天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于拒绝遵守学校疫情防控规定,不配合学校开展疫情防控的个人和单位,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和处分。

2020年4月10日即学校开学前夕,郗某行程查询显示近14天和近30天内,郗某均在南京。5月6日查询,显示近14天到达或途径过无锡。另外,近30天郗某到达包括镇江和宿迁。

2020年5月11日,J公司向郗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明确在2020年5月6日用工单位核查,你在开学后多次离宁却未执行用工单位离宁审批制度,且返宁后在不符合进校条件的情况下,继续进校上班。现用工单位以你严重违反学校卫生防疫措施,对校内其他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在用工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将你退回我司。我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征求工会同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郗某不服,主张要求J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

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新冠肺炎疫情是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江苏省、南京市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制定了一系列文件、措施,N大学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了学校的相关制度,这些制度与措施并未对劳动者作出苛刻的要求,内容合法、合理,也向包括郗某在内的所有教职员工进行了公示,所有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但郗某在学校三令五申的情况下,第一次返宁后不汇报、不隔离,第二次离宁、返宁均未申报、隔离,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另外,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要求每个人必须管理好自己,要做到“自律”,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N大学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任何一名教职员工随意离宁、返宁,都会对他人生命健康带来风险。故郗某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N大学的规章制度,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不负责任。故N大学将其退工,J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程序合法,属于合法解除。

详细信息

案号

(2020)苏0106民初6991号

江苏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判决时间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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