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早已离婚,为何还要偿还前夫的借款?

一次购票经历,让陶女士意外发现自己竟已成为“限高”对象;一份再审检察建议,为莫名负债百万元的陶女士彻底“松绑”……从身陷前夫的巨额债务纠纷,到回归“无债一身轻”的正常生活,陶女士经历了什么?这一切,要从一封求助信说起。慌了——百万元债务从天而降2021年6月,山西省侯马市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杭州的信件。信中,当事人陶女士讲述了一件让她难以置信的事情:2020年9月,陶女士在购买动车车票时被告知不能购买,不明缘由的她经咨询得知,自己被卷入了前夫的一场官司,侯马市法院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网上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陶女士犹如当头一棒却又满腹疑惑——明明早已离婚,为何还要偿还前夫的借款?信中写道,陶女士与裘某曾是夫妻,2013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2013年9月、10月,裘某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向马某借款80万元、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裘某无力还款,被马某告上法庭,陶女士成为共同被告。侯马市法院立案后,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2015年9月,案件开庭审理,二被告缺席庭审,法院认为100万元借款及利息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陶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宣判后,马某申请执行。莫名成了被执行人,陶女士心急如焚。100万元借款、几十万元利息像一块重石,压得她透不过气,陶女士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因路途遥远又无法乘坐高铁,陶女士无法前往山西现场维权,只能于2020年11月向侯马市法院邮寄了再审申请书,但迟迟未收到法院的回复。无奈之下,她只好以写信的方式向侯马市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书,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她摆脱困境。稳了——检察官出手还原真相陶女士的来信引起了侯马市检察院检察官的高度关注,若信中所述属实,那么此案极有可能是一场因缺席庭审、未经抗辩而遭误判的案件。从2015年至2021年,案件已经过去了6年,申请再审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但考虑到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属于“新的证据”,可能推翻本案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陶女士可以在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因陶女士2020年9月才知道本案判决结果,2020年11月即向侯马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且侯马市法院未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因此,此案存在需监督的情形,侯马市检察院遂依法受理了陶女士的监督申请。随后,在审阅此案卷宗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原告马某曾向侯马市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承办法官也曾前往杭州市协助查封二被告的房产,在没有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这成为陶女士完全不知晓本案的重要原因。此外,检察官还发现,除了裘某于2013年9月、10月出具的借条外,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借款发生时间的直接证据。于是,检察官向马某送达了通知书,请他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马某后来提供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债务中的20万元借款发生时间是2013年10月,而其余80万元借款的具体发生时间,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从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来看,她与裘某于2013年3月离婚,但离婚证的真假也是办理该案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侯马市民政局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陶女士的婚姻情况,检察官又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前往杭州调查核实,办案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能否请杭州当地的检察院协助查证?于是,在临汾市检察院的协调下,检察官顺利与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取得联系。不久后,富阳区检察院的来信及所附材料证实了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是真的,她与裘某确于2013年3月离婚。由此可知,裘某的20万元借款确实不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其余80万元的实际借款时间仍存疑,需要侯马市法院再审查明。笑了——再审检察建议讨回公道检察官在厘清案件情况后,提请检委会讨论。该院最终决定向侯马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12月底,侯马市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因无法联系到裘某,案件又进入长达两个月的公告期。在漫长的等待后,检察官终于收到了出庭通知书,此案于今年4月20日开庭审理。陶女士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出庭,委托侯马市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上,检察官有条不紊地阐述了检察院的监督理由。近日,侯马市法院作出判决,再审法官重新认定了案件事实,100万元债务及利息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陶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本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