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是否有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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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于2017年自由恋爱,201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张某曾做过肾脏移植手术,术后需长期服药并定期复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产生矛盾,现双方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要求离婚,张某要求赵某支付扶养费,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且经双方同意,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赵某与张某自由恋爱,结婚多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未能相互理解体谅,导致夫妻矛盾发生,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出现法律规定应予离婚的情形,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本着维护家庭和睦完整的目的,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还是有可能继续生活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对赵某请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残疾、患有重症、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承担扶助供养责任。本案中,赵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的义务。

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其患有肾脏疾病,需长期吃药并定期复查,医药费开支较大,远远超出自己的经济负担水平,治疗过程中张某父母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故对于张某已经支出的189490.63元医疗费,赵某应负担部分款项。因双方分居之前赵某曾将自己的部分工资收入交付给张某,并为张某支付过部分医疗费,故本院酌定张某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由赵某负担30%,共计56847.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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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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